2013年12月,歐盟發布了法規(EU) 1272/2013,將8種多環芳烴(PAH)的限制范圍從輪胎擴大至在正常和可預見使用條件下直接并且長期或短期但頻繁與人體皮膚或口腔接觸的玩具、兒童護理用品和大眾消費品中的塑料和橡膠材料。擴寬范圍[1]已于2015年12月生效。
2017年2月,我們已通知貴公司[2],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宣布就按照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大眾消費品中塑料和橡膠材料中的多環芳烴的使用限制發布指南草案征求公眾意見。該指南草案提交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7年4月。
2018年3月7日[3],ECHA發布指南,以幫助消費品行業符合REACH法規附錄XVII第50條PAHs的管控范圍。該(無法律約束力的)指南提供了一種"循序漸進的方法"來評估某一物品是否在限制范圍內,并列出了在限制范圍內外的物品和子類別的不完全清單。同時在附件3中列舉出了13種在限制范圍內的物品或者部件的實例。
根據該指南,多環芳烴可能存在于以下材料中:
˙ 作為自然污染物存在于用于生產橡膠和塑料的礦物油、煤基填充油/增塑油中
˙ 彈性橡膠中有意添加的用以賦予顏色和彈性等特征的炭黑(煤煙)
˙ 含有上述材料的再生輪胎或塑膠材料
˙ 油漆、清漆或涂層,如由合成聚合物制成的塑料涂層
該指南特別納入兩項重要考慮因素,如下列所述:
˙ 物品橡膠或塑料涂層中的PAH含量應單獨評估
˙ 公共場所使用的瓷磚/墊子和人工運動場使用的人造草皮為公眾所使用,納入限制范圍
附件1和附件3列舉了在限制范圍內的物品或部件,其中附件3列舉了說明性示例。附件2列舉了應被視為限制范圍外的消費品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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