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毒物中心通報(PCN)即將迎來第二個毒物中心合規日期,即自2024年1月1日起,「僅工業用途」混合物的歐盟進口商和下游用戶(混合物配置商)在提交新的PCN通報時,必須符合歐盟 CLP法規附件VIII中規定的協調信息要求。
那么,“僅工業用途”一詞如何理解?在通報中它又有何特殊之處?相關輸歐企業又該如何應對呢?不必擔憂,下面我們將逐一解答這些問題:
什么是“僅工業用途”
僅工業用途混合物是指僅在工業場所使用,消費者或專業用戶無法獲得其最終產品,同時也無法通過重新配制(混合物中的混合物(MiM))的稀釋形式獲得。
相關例如下:
僅工業用途混合物(作為最終產品)-汽車涂料,該產品僅在工業場所使用,且只有工業最終用戶才能獲得;
僅工業用途混合物(作為MiM)-用于制造汽車涂料的顏料。
“僅工業用途”的PCN通報
在進行PCN通報時,針對不同用途的產品,其合規主體與合規對象是相同的,但合規要求和通報內容要求卻存在差異。
針對3種用途產品進行PCN通報的異同點整理如下表:
消費用途、專業用途 | 僅工業用途 | |
合規主體 | 將危險混合物投放市場的歐盟境內進口商和下游用戶(混合物配置商) 對產品進行更換品牌、重新包裝,或將產品投放到上游用戶未通報的成員國市場的分銷商 可委托第三方代理作為技術支持,或者進行商業保密 | |
合規對象 | 投放歐盟市場的具有理化危險或健康危害的混合物(豁免情況除外) | |
合規要求 | 向成員國毒物中心提交通報 在危險混合物標簽上須附上唯一的配方標識符(簡稱UFI),在SDS的第1.1部分可自愿注明UFI | 向成員國毒物中心提交通報 UFI可僅在SDS的第1.1部分注明,而不在標簽上注明 |
通報內容要求 | 完整的化學成分、毒理學信息、有關產品的信息以及UFI。 | 可以選擇進行“有限提交”,即可以不全組分披露,只需要通報有危害的成分。 必須提供聯系人以及聯系方式,以便在發生事故時能夠全天候快速獲取完整的成分詳細信息。 |
“僅工業用途”的合規日期
歐盟毒物中心通報法規(Commission Regulation 2017/542)(歐盟 CLP法規附件 VIII)根據產品的最終用途設定了提交期限,并分階段實施。其中針對消費和專業用途的危險混合物,通報提交已在2021年1月1日截止。
僅工業用途:自2024年1月1日起, 僅工業用途危險混合物的歐盟境內進口商和下游用戶, 需遵循歐盟 CLP法規附件VIII的規定,在ECHA建立的統一提交門戶進行通報。
如果僅工業用途危險混合物投放市場,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已通過成員國提交系統完成了PCN,可享一年的過渡期至2025年1月1日。
由此可見,2025年1月1日也是所有產品進行歐盟毒物中心通報的最后截止期。這意味著在此日期之后,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危險混合物,不論最終用途如何,都必須按歐盟 CLP法規附件VIII的要求完成歐盟毒物中心通報。
合規建議
對于僅工業用途混合物投放市場,從2024年1月1日起,務必按照歐盟 CLP法規附件VIII的要求完成歐盟毒物中心通報(PCN)。
除了僅工業用途混合物,消費用途和專業用途的混合物合規截止期已過,務必在投放市場前完成通報。
企業在通報過程中對混合物的最終用途的確認存在一定難度,應盡量向下游用戶收集用途信息,如果在提交后出現新的用途,則根據需要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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