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修訂關于擬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條例 (EU) No 10/2011以及修訂關于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的良好生產規范(GMP)的條例 (EC) No 2023/2006的委員會條例,主要內容如下:
在修訂擬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及制品條例 (EU) No 10/2011部分中提到,如果塑料材料及制品落入(EU)2022/1616管控范圍,需要符合該法規相關要求才能被投放市場。用于生產塑料材料及制品(包括用回收材料制成的塑料材料及制品)的物質必須具有足夠高的純度,并符合必要的技術標準,以確保其適用于材料或制品的預期用途。如果再生塑料符合某些特定條件,則塑料材料及制品可以含有再生塑料。制造商或其他經營者應通過標簽或說明的方式向用戶提供有關其最長使用壽命的信息。擬與食品接觸但尚未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及制品應貼有使用說明,說明用于制造的物質的限制要求。說明使用的字體應不小于 3 毫米。當多材質多層材料和制品的表面會與食品接觸時,法規要求的特殊遷移和全面遷移限制對多材質多層材料和制品同樣適用;此外還修訂了(EU) No 10/2011附件 III 至 V。
關于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的良好生產規范(GMP)的條例 (EC) No 2023/2006 部分,主要對(EC) No 2023/2006附件中提及的良好生產規范的詳細規則進行了修訂并增加了有關回收塑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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