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5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一項針對POPs法規(EU)2019/1021的修訂草案,新增德克隆管控要求。待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后的第20天起將正式生效。草案要求如下:
德克隆(DP),包括其順式異構體和反式異構體
CAS No: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EC No: 236-948-9
1. 就本條目而言,第4(1)條(b)點適用于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
(a) DP濃度≤1000 mg/kg(以質量計0.1%),直至[OP 請插入日期:本法規生效后30個月];
(b) DP濃度≤1mg/kg(以質量計0.0001%),自[OP 請插入日期:本法規生效后30個月]起;
2. 作為例外,以下用途含有德克隆的物品允許投放市場和使用:
(a) 航空航天、航天和國防應用,直至 [OP 請插入日期:本法規生效后5年];
(b) 醫學成像應用,直至 [OP 請插入日期:本法規生效后5年];
(c) 放射治療設備和裝置,直至 [OP 請插入日期:本法規生效后5年];
(d) 以下任何設備的備件及維修:
(i) 陸基機動車輛;
(ii) 用于農業、林業和建筑業的固定式工業機械;
(iii) 除 (ii) 所述以外的船舶、園林、林業和戶外動力設備;
(iv) 航空航天、航天和國防應用;
(v) 用于分析、測量、控制、監測、測試、生產和檢驗的儀器;
若德克隆最初用于以上設備的生產,則豁免期至其使用壽命結束或2043年12月31日(以較早者為準)。
(e) 以下任何設備的備件及維修:
(i) 法規 (EU) 2017/745范圍內的醫療器械及其配件;
(ii) 法規(EU) 2017/746范圍內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及其配件。
若德克隆最初用于以上設備的生產,則豁免期至其使用壽命結束。
3. 委員會應不遲于2028年4月1日前評估是否有必要延長第2款第 (a)、(b) 和 (c) 點中的具體豁免;
4. 在第2款第(a)至(d)點規定的相關豁免到期當天或之前,已在歐盟內使用的含有德克隆的物品可繼續使用;
5. 在2043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進入歐盟的含有第2款第(d)(iv)點所述德克隆的備件,允許投放市場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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