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3138-1:2021 & EN 13138-1:2021/AC:2022是歐盟法規EU Regulation for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2016/425 現行使用的協調標準。游泳浮力輔助產品必須滿足該標準要求,并且需要獲得歐盟認可的公告機構頒發的CE證書才可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監管機構注意到舊版標準警告語被不少家長忽略,容易造成安全隱患,所以新版標準對警告標簽進行了更新。
首先是警告標簽整體要求。
警告標簽應當印制或壓制在產品上,并在使用及穿戴中清晰可見。禁止游泳器具的警告標簽凸出高于該產品的平均表面。
警告標簽應當具備耐含氯鹽水性,此外還應當具備耐唾液性、耐汗漬性、耐摩擦性(后三項,對于壓入材料表面或在材料表面下凸起的標簽不適用)。
“WARNING”字眼需要使用粗體大寫字母,字母高度不小于5毫米。標簽顏色要與背景形成鮮明對比或凸顯,清晰可辨。
警告標簽語種須與售賣的目的地語種相同。
其次是警告標簽的內容要求。
最低下限信息:
“WARNING”加上以下提示文字
a) Will not protect against drowning 無法防止溺水
b) Always fully inflate all air chambers 始終將所有氣室完全充氣(如產品適用)
d) To be worn on the upper arm only 僅可佩戴在上臂(僅針對臂圈)
e) All components shall be worn 應穿戴所有部件(如產品適用)
也可以使用相關的警告符號代替以上文字警告,警告標簽的格式如下:
還需提供以下內容:
f) 游泳器具適用的用戶體重范圍和尺寸范圍
g) 本文件編號,EN 13138-1:2021 & EN 13138-1:2021/AC:2022
h) 產品的型號名稱、商品名稱或型號/代碼
i) 制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
j) 生產日期或報廢日期
前車之鑒,避免重蹈覆轍,以下我們來看看警告標簽不符合EN 13138-1:2021的典型案例。?
警告內容字體顏色與背景色接近,不明顯
? 未注明不能防溺水或者產品標簽上宣稱有救生功能
? 未注明產品標準,或產品標準的年號為舊標準,而非新標準
? 產品宣稱的年齡與體重的對應關系與標準中的劃分相互沖突
? 未注明 “受監督”
? 未以銷售地語言標注(例如產品出口德國,警告語卻使用英語,而沒使用德語)
? 表述模糊(如僅寫“需監護”而未強調“持續、近距離”)
? “WARNING” 高度或整體標簽尺寸不符合指定要求
警告語是歐盟市場準入的抽檢的必檢項目,同時,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條例(GPSR)也強調要求產品提供充分的風險信息,警告語缺失或模糊將直接導致法律責任,出口企業切勿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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