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雙酚類化合物
雙酚類化合物是一類具有兩個酚羥基功能團的化合物,其結構特點都是芳香環與羥基直接相連。代表性的化合物有雙酚A(BPA),雙酚S(BPS),雙酚B(BPB),雙酚F(BPF),雙酚AF(BPAF)等。雙酚類化合物主要作為生產中間體用于生產聚碳酸酯、環氧樹脂、聚砜樹脂、聚苯醚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等多種高分子材料。雙酚類化合物還可用于生產熱敏紙、油墨和涂料、粘合劑、紡織品、紙張或紙板等。
雙酚類化合物的危害
雙酚類化合物具有內分泌干擾性,長期接觸可能會使人體內的激素水平紊亂,進而引發糖尿病、心臟病、癌癥和肥胖癥等一系列健康問題。有研究表明,部分雙酚類化合物對胎兒和嬰兒的影響尤甚,與胎兒畸形、低出生體重嬰兒和兒童大腦和行為障礙均有關聯。
歐洲市場-雙酚類化合物管控概覽
REACH高度關注物質清單(SVHC)
雙酚A、雙酚B、四溴雙酚A。
REACH限用物質清單(附錄 XVII)
雙酚A含量大于等于0.02%的熱敏紙不得投放市場。
雙酚類化合物禁令(EU) 2024/3190
禁止使用雙酚A及其鹽類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使用其他雙酚或雙酚衍生物生產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不得殘留任何雙酚A。
禁止使用雙酚A以外的有害雙酚或有害雙酚衍生物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注:除非法規附件II中規定了不同的檢測限,或者歐盟食品接觸材料參考實驗室(“EURL”)已經開發或推薦了一種方法,否則驗證的方法應具有1μg/kg(1 ppb)的檢測限。
EDQM關于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中使用的紙張和紙板的技術指南2021
非嬰幼兒用紙和紙板:雙酚A特定遷移限量:0.05mg/kg。
嬰幼兒用紙和紙板:雙酚A特定遷移限量:ND(檢出限不高于0.01mg/kg)
法國第2010-729號法令(經第2012-1442號法令修改)
預期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容器和用具不得含有雙酚A。
嬰童產品標準/法規
EN 14372:2004嬰幼兒餐具標準要求:雙酚A的遷移限值不得超過0.03μg/mL。?
EN 12586:2025安撫奶嘴鏈標準最新要求:雙酚A遷移限值不得超過0.04mg/L。
EN 1400-2013+A2-2018安撫奶嘴標準要求:雙酚A遷移限值不得超過?0.01mg/L。
2009/48/EC玩具安全指令要求: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和意圖入口的兒童玩具,雙酚A遷移量不得超過0.04mg/L的限制。
美國市場雙酚類化合物管控概覽
加利福尼亞州
加州65號提案(Prop 65)
①案例CGC-22-598022:主要由滌綸和氨綸成分的襪子中雙酚A≤1mg/kg。
②案例CGC-23-604604:主要由滌綸和氨綸成分的運動服中雙酚A≤10μg/kg。
③案例CGC-21-594167:手機殼中雙酚A≤3mg/kg。
④案例CGC-23-604148:女士高跟鞋的可接觸表面部分中雙酚A≤3mg/kg。
⑤案例RG 16-834958:PC或PET塑料水瓶不得含有雙酚A。
⑥案例RG 16834949:熱敏紙中雙酚A≤10mg/kg。
⑦案例RG 18914320:PC水瓶/水罐不得含有雙酚A。
⑧案例RG 18903154:PC咖啡壺不得含有雙酚A。
⑨案例RG 19005658:烘焙模具和刀具套裝上的聚碳酸酯塑料不得含有雙酚A。
SB 1266修訂案(修訂《健康與安全法》):禁止在兒童(指12歲以下的個體)喂食產品(盛裝液體/食物的容器)及吮吸/磨牙產品中使用所有形式的雙酚類物質。
AB 1148法案:禁止分發、銷售或提供銷售含有BPA、BPB、BPS、BPF、BPAF或相關化合物的食品包裝。
紐約州
S03296/A06919D法案:禁止制造、分銷和銷售含有雙酚A的飲料和食品容器。
A07572B法案:禁止銷售或提供銷售含有雙酚A的3歲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液體、食品和飲料的產品容器。
華盛頓州
RCW法典70A.335.020章節:禁止制造、銷售供三歲及以下兒童使用的含雙酚A的容器(除金屬罐)。禁止制造、銷售含雙酚A的運動水杯。
明尼蘇達州
Minnesota Session Laws CHAPTER 40--S.F.No. 247:禁止銷售或提供銷售含有雙酚A的供兒童使用的、用于裝食物或液體的空瓶或杯子。
夏威夷州
HB 1934法案:禁止制造、銷售含有雙酚A的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包括兒童喂養產品)。
內華達州
AB 354法案:禁止制造、銷售含有雙酚A的4歲以下兒童用于裝載液體或食物的瓶子或杯子。禁止制造、銷售貯存在含BPA容器中的嬰幼兒食品或嬰幼兒配方奶粉。
賓夕法尼亞州
- HB 550法案:禁止制造、銷售或分銷任何供嬰兒使用含雙酚A的飲料或食品容器,其含量不得超過0.1μg/kg。
- HB 698法案:禁止制造、銷售或分銷任何含有雙酚A含量高于0.1μg/kg的飲料或食品容器
中國市場雙酚類化合物管控概覽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雙酚類化合物要求
- 2011年衛生部第15號公告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生產聚碳酸酯嬰幼兒奶瓶和其他含雙酚A的嬰幼兒奶瓶。
- GB 4806.7-2023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規定了某些特定樹脂中雙酚A的特定遷移限量為0.05mg/kg。
- GB 4806.10-2016食品接觸用涂料及涂層:規定了某些特定基礎樹脂中雙酚S的特定遷移限量為0.05mg/kg;某些特定基礎樹脂中雙酚A的特定遷移限量為0.6mg/kg。
- GB 4806.15-2024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規定某些特定基礎樹脂中雙酚A的特定遷移限量為0.05mg/kg。
- GB 9685-2016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雙酚A被授權作為涂料和涂層、粘合劑的添加劑,特定遷移限量為0.6mg/kg;雙酚S被授權作為涂料和涂層的添加劑,特定遷移限量為0.05mg/kg。
GB/T 18885-2020生態紡織品技術要求
雙酚A含量<0.1%。
GB/T 39498-2020消費品中重點化學物質使用控制指南
部分嬰童產品的雙酚A遷移量≤0.1mg/L。
熱敏紙的雙酚A含量<0.02%。
其他主流市場雙酚類化合物管控概覽
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CCPSA)
將含有雙酚A的嬰兒瓶列入禁止物品清單。
日本《食品衛生法》第370條
聚碳酸酯(PC)容器?:雙酚A的溶出限量(遷移量)不得超過?2.5mg/kg。
韓國食品接觸材料法規
雙酚A禁止用于生產嬰幼兒專用奶瓶奶嘴。
聚碳酸酯(PC)、環氧樹脂涂層、聚芳砜等食品接觸材料中,雙酚A的遷移量不得超過?0.6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