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是一類具有疏水疏油特性的物質,被廣泛應用于工業生產及消費品。但其屬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會在生物體中蓄積,對人類和環境造成持久傷害。
近年來,鑒于PFAS物質對人類和環境的危害,各個地區或國家對于PFAS的管控日趨嚴格,執法機構對于此類物質的執法力度也逐漸加大,越來越多的全氟類化合物被納入到法規的管控。
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
全氟羧酸類化合物(PFCAs)也屬于PFAS類別的物質,受到業界多方關注。
2021年8月5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法規(EU) 2021/1297,再次對REACH法規附錄XVII進行修訂,將第68項條款替換為C9-C14 PFCAs,其鹽類及其相關物質的限制要求。此前,歐盟曾于2020年發布法規(EU) 2020/2096,將附錄XVII第68項關于全氟辛酸PFOA的相關要求刪除(因其已納入歐盟POPs法規管控)。
(EU) 2021/1297相關限制要求概況如下:
管控物質
1、C9-C14 PFCAs,分子式為CnF2n+1-C(=O)OH(n = 8,9,10,11,12或13)的直鏈和支鏈全氟羧酸,包括其鹽類及這些物質的任意組合; 2、C9-C14 PFCA相關物質,具有如下任意結構,包括其鹽類或其任何組合: a) CnF2n+1-(n=8,9,10,11,12或13)結構直接連接到碳原子上的C9-C14 PFCA相關物質; b) CnF2n+1-(n=9,10,11,12,13或14)結構間接連接到碳原子上的C9-C14 PFCA相關物質。
管控要求:
1、自2023年2月25日起,不得生產和銷售這些物質;
2、自2023年2月25日起,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 PFCAs及其鹽類總和低于25ppb,C9-C14 PFCA相關物質總和低于260ppb;
3、在生產碳鏈長度小于或等于6的氟化物過程中,用作可轉移的分離中間體,且滿足REACH法規關于氟化物的嚴格生產控制條件的物質中,C9-C14 PFCAs,其鹽類及其相關物質的濃度限值為10ppm。
其他:
1、如下物質不屬于該條款管控:
a) CnF2n+1-X,其中X = F、Cl或Br,且n = 9,10,11,12,13或14,含其任何組合;
b) CnF2n+1-C(=O)OX',其中n > 13,以及X' = 任何基團,包括鹽類。
2、針對C9-C14 PFCAs,其鹽類及其相關物質的部分應用,設置了多條有具體期限的豁免條款。
(EU) 2021/1297將于官方公報上發布20天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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