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EU)2018/736~(EU)2018/742共七條指令,修訂歐盟RoHS法規附件III中不同物質中的鉛含量的豁免條例。該法規將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RoHS法規附件III的對應條例由以下內容代替:
豁免 | 適用范圍及日期 | |
6(a) | 鉛作為一種合金元素,在用于加工的鋼和鍍鋅鋼中鉛含量不超過0.35(wt)。 | 到期日: — 第8類和第9類中除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類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和第11類,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6(a)-I | 鉛作為一種合金元素,在用于加工的鋼中鉛含量不超過0.35%(wt),在用于批量熱浸鍍鋅鋼中鉛含量不超過0.2%(wt)。
| 第1至第7類和第10類,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6(b) | 鉛作為一種合金元素,在鋁合金中鉛含量不超過0.4%(wt)。 | 到期日: — 第8類和第9類,除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類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類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和第11類,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6(b)-I | 鉛作為一種合金元素,在鋁合金中鉛含量不超過0.4%(wt),若其來源于回收的含鉛鋁廢料。 | 第1至第7類和第10類,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6(b)-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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