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標準,它的全稱是《關于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該標準已于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主要用于規范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使之更加有利于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
新版歐盟RoHS指令2011/65/EU于2011年7月1日發布了。目前還是維持原來六項(鉛Pb、鎘Cd、汞Hg、六價鉻CrVI、多溴聯苯PBB、多溴聯苯醚PBDE);沒有增加之前業界提到的四項(HBCDD、DEHP、DBP和BBP),只是優先評估。
作為中國電子電氣產品制造企業非常熟悉的一項指令,其出臺歷程可謂是一波三折。由于修訂過程中各方分歧較大,因此這項本來意欲在2009年就出臺的修訂案一拖再拖。特別是就是否擴大產品范圍和受限物質的范圍,歐盟內部包括委員會、歐洲議會、理事會、業界、NGO等都進行了激烈的爭論。
2011/65/EU較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1. 擴大了產品范圍:將醫療器材、監控設備納入管控范圍,此外還增加了未包含于先前十大電子電氣設備之中的第十一類產品。將所有的電子電氣產品都涵蓋在了指令規管的范圍內(包括線纜和備用零部件),對于第8類醫療器械和第9類監視和控制儀器(包括工業監控儀器)規定了一定的過渡期,此外,還針對這兩類產品給出了20項的豁免;
擴大的電子電氣產品法規適用日程表:
– 2014年7月22日 醫療器材及監控設備
– 2016年7月22日 體外診斷醫療設備
– 2017年7月22日 工業監控設備
– 2019年7月22日 未列于其上及先前RoHS指令適用范圍的電子電氣設備
2. 管控物質的范圍未擴大,還是維持了原有的六種物質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審查過程中,要對包括DEHP等在內的物質優先進行考察,為指令今后擴大管控物質的范圍鋪路;
3.對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有更明確的定義,并且進一步規范其職責。另外,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持續對不符合指令要求以及召回的EEE產品進行登記,并將相關資訊傳遞給分銷商。可指定授權代表,代替歐盟境外制造商履行符合CE標示和RoHS指令相關職責。
4. 規定了產品需貼附CE標志及CE標志的相關事宜:產品投放于市場之前,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需確保已依據768/2008/EC 附錄II 模組A的符合性評估程序進行了相關評估,并且必須在最終產品貼上加貼CE 標識。其相關技術文件及歐盟符合性聲明書需至少保留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