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批準了委員會條例 (EU) 2025/351,以修訂關于擬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條例 (EU) 10/2011、關于擬與食品接觸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的條例 (EU) 2022/1616 以及關于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的良好生產規范的條例 (EC) 2023/2006。
關于塑料食品接觸材料的第 10/2011 號法規(歐盟)的主要更新內容
塑料材料和物品只有在符合有關回收塑料食品接觸材料的法規(歐盟委員會法規 (EU) 2022/1616)以及現有法規要求的情況下才能投放市場。
物質的新的通用要求
用于生產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和物品的物質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它們必須具有較高的純度和適合食品相關用途的技術質量。
制造商必須充分了解生產中使用的所有物質的成分。
塑料材料和物品只有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包括再加工塑料。
新標簽要求
對于設計用于重復使用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制造商必須提供以下信息:
關于如何減緩材料老化的說明。
說明可能表明磨損或退化的可見變化。
關于可能導致物質遷移增加或使物品不適合與食品接觸的特定損壞或可預見的誤用的警告。
此外,打算用于食品接觸但尚未使用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必須包括消費者說明。這些說明應概述與以下一個或多個要素有關的限制:
特定食物或食物類別。
允許的接觸時間和溫度。
加熱條件,包括是否適合使用烤箱或微波爐。
其他修訂內容包括:
附錄III (食品模擬液)
附錄 IV (符合性聲明)
附錄V (符合性測試)
條例(EU)No 2022/1616和條例(EC)No 2023/2006中有關再生塑料的修訂亦包括在本修訂案內。
生效日期
本條例于 2025 年 3 月 16 日生效。
在2025年3月16日之前生產的符合原法規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可繼續投放市場至2026年9月16日,并可銷售至庫存耗盡。
在2025年3月16日之前生產的符合原法規但不符合的修訂案 (EU) 2025/351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制造中間階段的產品或用于制造此類產品、材料或物品的物質,在2025年12月16日之后首次投放市場,則合規聲明應表明該產品不符合(EU) 2025/351,且只能用于制造在2026年9月16日之前投放市場的塑料材料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