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2006年9月26日頒布的《電池指令》(2006/66/EC)已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其中對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超過0.0005%(5ppm)的電池或蓄電池;禁止生產和銷售鎘含量超過重量0.002%(20 ppm)的便攜電池或蓄電(豁免除外)。
若電池、蓄電池存在以下情況:鎘含量>0.002%,或鉛含量>0.004%時,需按下圖進行標識,并標注元素的符號。電池指令對于標識尺寸也有明確規定,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打叉輪垃圾桶標志的四分之一。
2020年12月10日,歐盟發布新電池法草案,擬廢除歐盟現行電池指令(2006/66/EC),將其關于電池的管控要求從“指令”轉變為“法規”。該草案將電池重新劃分為便攜式電池、汽車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及工業電池四類。新電池法草案仍保持歐盟現行電池指令中對電池中汞和鎘的限制,但對限制條件和豁免條件擬進行更新。
有害物質新的限制要求如下:
限制物質 | 限制要求 |
汞 | 1.電池所含的汞不得超過0.0005%。 2.2000/53/EC指令管控的車輛中使用的電池,均質材料中的汞不得超過0.1% |
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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